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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BTC、USDT泰达币等虚拟数字货币诈骗洗钱、掩饰所得、帮助网络犯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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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虚拟货币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网上挂单,最怕收到黑钱,一旦收到黑钱,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钱的账户就有可能被公安冻结,甚至卖虚拟货币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无论在那个交易平台,只要涉及OTC或场外交易,均存在冻卡风险。对于大多数场外交易者来说,应充分认识到场外交易的风险,更不能贪便宜去交易来路不明的币。遇到冻结账户的情况,只要虚拟货币卖家与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确实没有共谋,只是单纯的卖币,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需要卖家提供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注意一种情况,就是公安可能会将钱款当成赃款追赃,返还给被害人,而我们的虚拟币已经给了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对卖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虚拟货币交易中,如果买家用来购买虚拟货币资金是诈骗、毒品、色情、赌博等违法所得,一旦买家被抓,将虚拟货币的卖家牵扯进来,如果有证据证明卖家明知买家的资金来源违法,警方就有可能以洗钱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包括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名义将数字货币卖家拘留协助调查,甚至逮捕、公诉、判刑。对于此类刑事风险的化解所有在币圈混的人都应该重视,例如我们处理的烟台李某20余人网络投资诈骗案,诈骗团伙将诈骗来的钱全部在localbitcoins网站上购买了比特币,警方根据投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流水将比特币卖家以诈骗罪抓获,最终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比特币卖家明知买家资金是诈骗所得,将比特币卖家无罪释放。还有河南王某等人网络诈骗案,火币网上的比特币卖家经过调查后也是无罪释放。
我们要想预防、化解数字货币交易的刑事犯罪风险,争取到最轻的处罚,就必须掌握区块链、数字货币、网络支付、网络黑灰产、电子取证等专业知识,这对我们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有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了,需要律师提供辩护,结果和律师说了半天案情,律师听不懂或者一知半解,不知道钱包地址、冷钱包、热钱包、私钥、公钥、混币,不知道VPN、Tor、代币控制器,不知道暗网等,自然也就找不到案件的辩护的空间在哪里,导致有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理想。公安机关为了打击网络犯罪,成立了专门的网警部门进行侦查取证,如果我们律师不加强研究和学习,不具有专业的知识,以不专业辩护专业,又如何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呢,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专业化的原因,处理网络犯罪的律师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就是我一直提到的专业化的原因。
律师处理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等虚拟币犯罪案件,首先要明晰运用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手段,对数字货币关键技术、发行运算框架、流通环境以及各大交易网站的特点要有所了解,熟练掌握相关电子证据的取证以及质证技巧。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掌握数字货币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数字货币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取证、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包括刑事管辖、立案条件和标准、证据的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的采信等,由于相关程序性规定的不完善,办案人员缺乏经验,程序违法事项时有发生,甚至一些费劲周折获取的证据,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有掌握这些基本的知识,才能在争取无罪和罪轻时找到必策略和方法。
由于该类犯罪主要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所以在收集证据方面多是以电子证据为主,同其他网络犯罪所表现出的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易毁性、易篡改性,而且由于是虚拟空间内的犯罪很难留下足够的痕迹线索,再加上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留下的网络痕迹证据很多是虚假的,例如使用tor或挂梯发起交易、租用人头户在火币等交易网站注册虚假账户、直接通过 U 盘等移动存储,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场外进行的数字货币交易等,要从虚假的痕迹中找到确凿的定罪的证据是很难的。
数字货币网络犯罪案件中,证据一般都是围绕资金流和网络痕迹,我们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从资金流和网络痕迹的证据中入手,充分利用数字货币用户匿名性、智能合约“内部交易”的隐蔽性、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毁灭性的特点,通过审查证据,看能否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审查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闭合证据链,如果能切断证据链,就有可能从证据上切断数字货币交易网络、交易行为以及资金流向与被告人的对应或关联关系,就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或者无罪的可能。在毕某、王某、杨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中,就是因为切断了资金流证据和痕迹证据,才最终让检察院不公诉让他们无罪释放。
我去年在河南处理了一起案件,王某、李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他们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黑卡提供给诈骗团伙,然后将银行卡里的钱全部通过火币网购买了比特币,他们为了逃避侦查采取线下现金的方式交易比特币,增加了匿名性,使用黑卡账户进行资金流转、采取线下现金的方式交易,使得幕后主犯的身份一直没法确认,只是知道微信名称叫xxx。到案件结案时,因无法查清资金来源和幕后老板身份,警方只是对此作了一个说明,说各部门在继续侦查,一旦确定xxx的真实身份就立刻实施抓捕。
还有我在2017年处理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中,他们将客户的入金全部从境外网站上购买了比特币,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是2000多万,但我们在辩护时发现,这2000多万的诈骗金额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资金是没法形成资金流转的证据链的,最终检察院在公诉时认定的涉案金额改为700多万,在我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降低金额最多的一起案件是发生在浙江的一起案件,诈骗金额由一开始的1.9亿降低为1.2亿,足足降低了七千万左右的金额。
此类案件中,被告人与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认识,可能只是网友,互相之间连真实名字都不知道,网络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联络主体虚拟化、共同行为模糊化,有时候要形成指向被告人“明知”证据链是有难度的。例如陕西某案中,被告人通过“社工库机器人CCTV认证群”中,认识有购买USDT需求的客户A,最终经过侦查,无法查明A的具体身份,最终无法认定被告人存在与诈骗分子合谋的诈骗目的,最终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的诈骗罪罪名不成立。还有李某等人诈骗案中,李某在QQ上搜索QQ群‘电信洗白’“专业洗白”,加入群,在群里为客户“小蜻蜓”(化名)提供比特币洗钱通道,最终小蜻蜓的身份也未查明。
随着网络黑产从业者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证据链来证明“明知”越来越困难,我处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团伙使用的聊天软件主要有:蝙蝠聊天软件和台湾的聊天软件whatsapp,还有毛某等人案件中,使用的聊天软件是SKYPE,还有纸飞机等,这些聊天软件是端到端的加密,服务器不留痕迹,直接用ID登录,不需要绑定任何身份信息,极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看后即焚、双向撤回、删除聊天信息,这些都是我们从证据上审查“由人到人”“明知”的证据链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1、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最终罪名能否成立,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收集、分析、质证电子证据的能力,大多数证据都以电子证据形式呈现,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上看,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如何进行认定,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亦成为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的棘手之处,同时这也是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要重点关注的地方。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掌握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入手,看能否找到电子证据的的问题。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我已经说过多次了,这里就不在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