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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k交易所跟火币一样同一年开始,但两家交易所走上不一样的道路。火币交易所更加偏向于现货交易,而ok则更加注重期货合约交易。这就导致ok在现货交易方面成为短板,落后于币安跟火币。mytoken上显示的交易对明显落后于币安跟火币,这也证明ok更加注重期货合约交易,也导致ok业务单元比较单一,一旦期货合约出现劲敌,ok的业务将受到严重冲击。总的来说,OK的业务还是太过单一,而国际化方面发展缓慢,未来可能有被周边交易所蚕食市场份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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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融科技公司Dunamu与美国国际站合作推出的数字货币国际站,创建于2017年,一直以来都在稳健经营,其发展速度会超越Dunamu,目前支持来216个交易对,超过110种代币的交易。排名45位,先后在马耳他、美国、新加坡等地建立了运营机构,用户总数突破了120万,虽然背靠着好过微信支撑的KAO公司,流量巨大,但是在市场上也风波不断,2019年11月遭黑客攻击的消息震惊了加密界,黑客最终盗走了342.000 ETH(相当于49.848.273美元)。被盗的ETH正在被转移到其他地址,瞬间在业界引起了重视,各大头部交易所都在积极配合。在目前,改交易所还在接受这监管部门的监管,但是也一直在配合着各种监管与调查。目前支持韩元、日元、美元、新元的法币交易,官网提供了韩文、新加坡语、英语等4种语言服务。
安网合约交易软件成立于2014年,是世界领先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平台拥有十分庞大的用户群还有最友好的手机和电脑端的交易界面。此前官网启用了品牌域名,如今直接化繁为简,即可直接访问,作为在美国起家的交易所, 2018年年初,以4亿美金的价格被以有美版支付宝”之称的Circle公司收购,客源仍集中于美国本土,为加密货币爱好者提供各种加密资产的现货交易及保证金交易等,交易选择十分丰富,但从市场版图来看,全球化拓张并不亮眼。这也导致其地域性限制明显,虽然与中国、英国等国家一样,美国是主要的加密货币玩家聚集区,但国际范围的市场拓展显然更有利于为其客户提供更多的流动性和市场深度。上月月中,宣布脱离Circle,不再偏安一隅,决定大范围进军全球加密货币市场。虽然Circle在告别博客中坦言,已经在过去的18个月中逐步取得了巨大进步,包括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改进,通过USDC集成增加了更多法定货币选择,为交易者推出了同类中最佳的本机应用,以及建立可以提供出色客户服务的全球运营能力。
借助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跨国性等特征,网络赌博案件近年来越来越倚重虚拟货币的加持,尤其是以USDT泰达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作为赌资已经几乎成了“行规”,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实务问题:一是赌资该如何认定?二是在匿名化的电子证据中如何确定参赌人员?1. 赌资的认定根据《2010年意见》,“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赌资)”,注意这是2010年的规定,彼时并没有什么USDT泰达币,即使有比特币直到现在也没有多少人直接使用比特币参与赌博的。所以《2010年意见》中的“虚拟货币”是指赌博网站以中心化方式提供的数字道具、积分之类的工具,并不是如今采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的虚拟货币。那么以USDT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或者涉赌网站采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的虚拟货币(比如在公链上发行的没有任何共识的虚拟货币)作为赌资时,该如何认定涉赌金额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进行认定,在如今的实践中却不一定行得通:根据“9.24通知”的规定,在中国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我国也禁止任何主体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那么基于虚拟货币自身的匿名性特征,在网络赌博案件中就会涉及以下问题:涉虚拟货币网络赌博案件很难证明购买金额是多少。虚拟货币涨跌不定,即使如所谓稳定币USDT、USDC等如果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嫌疑人使用多少人民币购得的话,就不能通过倒推的方式以虚拟货币价值多少人民币来认定涉案赌资,因为现实中完全存在着参赌人员通过“空投”等方式免费获得虚拟货币后参与赌博活动的,这种完全零成本获得虚拟货币是不应当被认定为赌资的。
对于参赌人员的认定问题,《2010年意见》中的认定办法是:“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有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总结一下就是实事求是原则,实际有多少人就应当认定为多少人。在虚拟货币类赌博案件中,由于虚拟货币钱包(类似于前述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具有匿名性特征,且一个人理论上可以注册无数个虚拟货币钱包,所以办案机关不能简单地将涉案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数量作为参赌人员数量进行简单粗暴地认定(实践中真的有办案机关这么做!),根据正要律师的观点,办案机关至少要证明某一个钱包地址真的是张三或李四在使用才行。(二)涉虚拟货币赌博罪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搜集的数据,关于赌博罪的裁判文书数量共计59892份,具体如下:(赌博罪的裁判文书公开情况,来源alpha)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自2020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开始明显减少,如今甚至有些法院是以不公开裁判文书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司法透明度明显出现倒退现象。涉及到虚拟货币类的赌博罪共计117份裁判文书,见下图:(涉虚拟货币类赌博罪的裁判文书公开情况,来源alpha)(三)涉虚拟货币开设赌场罪的数据
但是正要律师认为赌博犯罪的认定标准(如2005年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较于当下的社会发展已经严重滞后。用15年前甚至20年前规定的犯罪数额来认定当下的赌博犯罪已经非常不合适了——天知道通货膨胀已经达到多少倍,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当下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嫌疑人/被告人应受到的刑罚,而不是唯涉案金额论。
在虚拟货币类赌博案件中,不仅存在着上述的适用司法解释严重落后于当今社会发展的问题,还因为虚拟货币自身的特殊性质,导致办案机关的取证标准、证据证明标准等都或多或少与现行《刑法》《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不符,甚至还有严重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涉案赌资和参赌人员的认定问题上。这也应当引起办案机关的高度重视,必须要紧跟时代学习区块链、虚拟货币专业知识才有可能办好涉虚拟货币类网络赌博案件,而不 是一味自持强势地位,对于辩护人的合理观点充耳不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