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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3议案一: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5议案二: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6议案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7议案四: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8附件一:《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10附件二:《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附件三:《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8附件四:《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37附件五:《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43附件六:《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52附件七:《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61附件八:《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70附件九:《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78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即“一键通”),委托上证信息通过发送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使用手册《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下载链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实际需要,公司拟对《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对涉及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一条为明确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1个月,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