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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轮电梯(60332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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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为发行人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716号”《审计报告》以及由中名国成出具的 “中名国成专审字[2025]第 0143号”《关于浙江梅轮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复核报 告》 、“中名国成审字[2025]第 0390号”《浙江梅轮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名国成 审字[2025]第 2856号”《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审计报告》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1.1.2 根据《公司法》与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发行人于 2024年 5月 10日召开了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1.3 2024年 6月 7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三亿元,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发行人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并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经发行人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同意延长授权期限至 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审核规则》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在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失信查询平台()等官方网站进行检索,取得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声明,以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结合《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文件披露的相应内容,根据具体事项的查验所需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核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查验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取得了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等情况的声明,取得了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自报告期初以来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案件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的声明,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浙江(https:)、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失信查询平台()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网络检索。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编制,本所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部分章节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