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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三)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2025-06-04 14: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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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三)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哈尔斯”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本次发行”)于 2024年 12月 23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5年 2月 11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5年 3月 5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年 4月 22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自 2024年 9月 30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期间(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首份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相关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本所进行了补充核查,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香港律师于 2025年 5月 7日就香港公司补充核查期间的情况更新出具了香港法律意见书,瑞士律师于 2025年 3月 31日就 SIGG瑞士公司补充核查期间的情况更新出具了瑞士法律意见书,泰国律师于 2025年 4月 27日就泰国公司补充核查期间的情况更新出具了泰国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塑料制品销售;茶具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数控机床销售; 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喷涂加 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真空镀膜加工;健身休闲 活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 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都路 968号;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 区哈尔斯东路 2号 6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发行人于 2024年 8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 2024年 9月 27日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40万股。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于 2024年 12月 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5年 1月 13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0万股。

  因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发生变更,发行人于2025年 3月 21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由 466,379,732元变更为466,267,732元,股份总数由 466,379,732股变更为 466,267,732股。发行人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 2025年 4月 2日取得了浙江省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境外子公司香港投资公司、香港科技公司、SIGG控股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美国办事处均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书,SIGG瑞士公司主要从事 SIGG品牌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SIGG德国公司主要从事 SIGG瑞士公司产品在德国的销售业务;SIGG瑞士公司英国分支机构主要从事 SIGG瑞士公司联合品牌订单相关的业务并承接其他市场业务;香港公司主要从事保温杯为主的进出口贸易业务;泰国公司主要从事杯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

  根据瑞士法律意见书,依据瑞士法律,SIGG瑞士公司已获得开展其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授权和许可;因 SIGG瑞士公司进行了搬迁,图尔高州经济和劳工办公室(the office of economy and labour of the canton of Thurgau)需要向 SIGG瑞士公司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弗劳恩费尔德市主管部门(结构工程办公室)已于 2024年 5月 29日出具了验收报告,载明未发现公司位于 Walzmühlestrasse 62的商业建筑进行了改建和扩建、外墙改造,未发现变电站、热泵、压榨槽、危险材料容器和停车位等存在任何需要整改的缺陷,但此外还需单独再进行检查;在该等情况下,最后的检查通常在满产能的情况下进行,公司生产不会受到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91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87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974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498号)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历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16%、97.95%、98.17%及 98.02%,均超过 90%。

  补充核查期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经说明,因触及回购条款,发行人就请求采莲贸易其余股东回购其持有采莲贸易 35%股权提起仲裁,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就回购事项于 2024年 12月 24日达成调解,采莲贸易及其余股东同意向发行人支付一定款项,以回购发行人所持采莲贸易的股权。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发行人与采莲贸易其余股东方就发行人退出股权事项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发行人 2024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不再认定采莲贸易为联营企业。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采莲贸易于 2025年4月 25日办理完成了哈尔斯股权退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查验,强远公司承租上述租赁房屋未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强远公司与相关出租方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程序瑕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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