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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6年第6期总第1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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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权利为何存在名目增多却又难以实现的现象?这与规范等效思维将数字权利与传统权利按惯性思维看成是“规范等效”关系,无视数字权利的结构性困境,无视旧的人权保护框架所存在的“尊严超载”有关。本文在初步分析了“规范等效”范式的误区之后,重点揭示数字权利的九种结构性困境,并将数字权利与霍菲尔德传统权利理论进行对照,证明数字权利困境预示着数字权利已发生关系变异和规范断裂。因此,在数字法上要强调哈特式的“第一性规则”,通过技术可配置性,以新“义务本位”来重构数字法的规范体系,并实现结构性反制的法权重构。(全文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意味着其可以成为资产投入生产活动,而具有价值只是数据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须从数据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机制出发,探寻数据资产化的制度和方法。作为技术经济治理模式的资产化理论可作为构建数据资产化的理论方法。数据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是基于数据基础设施开展系列管理活动的结果,最终形成可支撑企业业务的数据智能系统,使企业成为数据资产持有者(管理者)。合法数据资产持有者可以自用和他用而实现数据的价值利用,支撑业务决策,为企业创造价值资产化门槛,而产品化流通交易只是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一种方式。数据资产化的法理基础是管理性劳动,这一过程不需要确权,只需要合法规范管理数据,覆盖从数据获取到价值实现的全过程。数据能否成为资产的关键在于从法律与会计两个角度,既要确认组织对数据资产所产生收入流的合法控制,又要计量该过程的成本和价值。合法数据持有者地位的确认与科学计量规则,可共同支撑数据资产化及其数据社会化重用的秩序。基于数据持有者权的治理范式可作为数据资产化落地的制度基础。(全文刊《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
我国数据保护实践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契合性及其凝聚的诸多共识足以表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构建数据权利是一种比较理性和理想的选择,在当前的法律修订中设立“数据保护专条”是明智之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补”权利保护功能及其有限权利保护的定位,为数据权利化提供了恰当而灵活的制度空间。数据权利化应当以协调数据持有与共享的基本价值冲突为指向,确定受保护数据的构成要件、数据侵害行为的类型以及不构成数据侵害的除外。基于数据集合的固有特性和总结实践经验,数据的可保护性应当以合法性、规模性、价值性、可公开性和管理性为要件,并通过限定数据侵害行为的类型而界定保护范围,设定一种有限范围和弱强度的数据控制权利。出于数据共享的需要,可以通过定量标准和类似三步检验法的合理使用,规定数据侵害的例外情形。数据保护既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与公开数据的二分法,又可以采取以数据一体保护而给权利人保留构成商业秘密时的选择权,但以后者为宜。(全文刊《比较法研究》2026年第1期)
虚假仲裁是当前困扰我国仲裁制度公正性与持续发展的最大隐患,检察机关具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双重职能,对虚假仲裁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制度与理论的正当性,数字检察战略的实施为虚假仲裁的有效法律监督提供了全新应用场景和更高治理要求。当前检察机关针对虚假仲裁的法律监督存在实践和理论层面的双重困境,对此应遵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与人工智能技术,从建立并完善虚假仲裁数据共享机制、构建虚假仲裁数字监督模型、研发虚假仲裁识别预警系统、加强重点人群虚假仲裁数字监管四个维度,并辅以相应程序法革新,着力构建针对虚假仲裁的有效法律监督路径。(全文刊《法学论坛》2025年第6期)
肖像可识别性要件发挥作用的典型场景,主要集中在争议形象“去面部特征”的肖像权纠纷中。随着人工智能生成虚拟形象的广泛应用,肖像可识别性要件越发凸显其重要性。“综合判断法”过度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仅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且忽视了肖像权所要保护的不同法益对可识别性判断标准的差异化要求,难以成为理想的判断路径。肖像权保护的终局性法益包括尊严利益、同一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针对不同法益,肖像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亦应有所区分:在保护尊严利益时,应当采取最为宽松的标准,只要肖像权人本人可以识别即可;在保护同一性利益时,应当以一定范围内的熟人可以确信争议形象只能是肖像权人为准;而在保护财产性利益时,则应当采用最为严格的标准,即在隔离对比的情境中,社会公众能够一眼认出争议形象为肖像权人,由此形成肖像可识别性的多元化判断标准体系。(全文刊《法学家》2026年第1期)
从网上审批到无人审批,全自动行政审批行为已经成为数字行政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全自动行政审批行为,其核心逻辑是基于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体系搭建的算法模型并程式化、规模化运用于个案审批中。从制度定位看,全自动行政审批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权能(主体)、行政权运行和法律效果等成立要件,但这种以机器自动化方式来形成法律关系和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制度创新,也改变了传统行政行为的基本预设,继而引发算法风险的隐忧。从适用基础看,全自动行政审批行为通过行政机关获得法律授权并确保算法规则的合法性。从适用领域看,全自动行政审批应限制在许可申请材料结构化、审查规则标准化、裁量基准可代码化且排除涉及生命权等重大基本权利的许可事项范围内。为了防止自动化决策对个案裁量的剥夺、程序性权利的缩减和法律责任的模糊,应当基于“通过设计的行政法”理念,完善全自动化行政审批行为的技术性正当程序机制和数字审批责任机制,即明确算法的公开机制、建立排除算法偏见程序和公民陈述申辩程序,建构全自动审批过程中的算法审计机制、人工介入机制和责任分配机制,最终推动行政审批数字化与法治化的系统集成。(全文刊《当代法学》2025年第6期)
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共4章32条,界定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为以承运人身份签约并承担承运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的经营活动;明确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与线上全程记录能力要求,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审查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及线上线下一致性,不得超范围委托、虚构交易或相互委托;按规范向省级监测系统上传单证,零担业务需查验登记托运人并留存审批检验手续。要求制定交易规则与评价、投诉举报及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禁止利用数据算法收取不合理费用等。(交通运输部)
1月2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南》适用于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及重要数据识别,不适用于国家秘密和军事数据。按业务属性将数据分为业务数据、用户数据、企业数据三级体系(3个一级、9个二级、66个三级)。按风险影响将数据分四级: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敏感一般数据、常规一般数据,并以覆盖度、时间跨度、精度、公开状态、地域等为分级要素,结合影响对象与影响程度综合确定;数据集级别按“就高从严”取包含数据项最高级别。要求形成数据分类分级清单与重要数据目录,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定期复核动态更新,核心/重要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如条目数或存储总量变化30%以上)应及时重新报送。(网信中国)
1月26日,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公布《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办法》界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为非违法信息中仍可能诱导不安全行为、极端情绪及不良嗜好等内容;列举四类范围:诱导不良行为、负面价值导向、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要求信息制作发布者在展示前作显著提示,平台提供提示标识功能并规范引导,明确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提示方式。平台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醒目环节呈现该类信息;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AI服务的,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面向未成年人专属产品和服务中禁止传播。违反规定依法处理。(中国政府网)
2月2日消息。美国参议院通过S.1837号法案,即《2025年打击露骨伪造图像和未经同意的编辑法案》(Disrupt Explicit Forged Images And Non-Consensual Edits Act of 2025)。该法案旨在整治未经同意的私密数字伪造行为,成为美国应对深度伪造滥用、守护个人隐私人格权的重要举措。法案界定了“私密数字伪造”与“可识别的个人”这两大关键概念,为执法司法划定了边界。根据定义,“私密数字伪造”即:一是针对可识别个人的私密伪造视频,且全部或部分虚假;二是通过软件、AI等技术生成或对真实图像进行修改操纵;三是从理性人视角看,与个人真实视频难以区分。(赛博研究院)
2月3日,江苏省政府公布《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工智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到2027/2030/2035年智能终端与智能体应用普及率分别达70%/90%等目标,围绕科研、产业升级、新兴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对外合作部署26项行动。产业侧提出工业大模型、智能工厂、物流行业大模型、金融智能信贷等场景;新兴产业强调模型/数据即服务、具身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车路云一体化”、低空经济、生物医药AI工具链、能源数据集与“双碳”大脑;治理侧涉及政务大模型、公共资源交易垂直大模型、公安与应急影像智能分析、食品安全AI监管平台。政策支持包括“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产权与收益分配探索,以及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江苏省人民政府)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第五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涉及平台信息公示、收费合规、消费者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广告审核及数据造假等执法要点。成都快购科技因未公示证照与规则、对商户收取不合理违约金、未采取必要措施治理不合规商品与侵权商品、发布违法广告、提供“销量只增不减”等虚假数据展示,以及为野生动物及禁用猎捕工具交易提供服务,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没2669.29万元。广东四会万得利珠宝以剧本演绎降价、虚构外商急售并宣称玉石疗效,被罚50万元;上海老糖友将保健食品宣传为可治疗预防疾病,被罚35万元;内蒙古通辽荭人汇以刷单虚构交易额,被罚40万元。(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2月4日,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报集中展示近年来公安机关侦办的8起涉无人机违法犯罪:包括破解限高/禁飞区后超高飞行、机场及航路附近“黑飞”、提供破解程序工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用于解除空域限制、直播穿越军事禁区致涉密信息泄漏等;相关行为分别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责。并引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点:民用无人机应实名登记;线米以上及机场周边、军事涉密单位、重要基础设施等为空域管制范围,未经空管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飞行。(公安部)
2026年2月5日,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对图片分享平台Imgur的所有者MediaLab.AI公司处以247590英镑罚款,因其未能合法处理儿童个人数据。调查发现,在2021年9月至2025年9月期间,MediaLab未对用户进行任何有效的年龄核查,导致13岁以下儿童在无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服务,并将他们暴露于包括涉性、暴力在内的不当内容风险中,同时未依法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罚款金额综合考量了受影响儿童数量、潜在危害程度等因素。ICO强调,保护儿童网络隐私是首要任务,敦促在线服务商落实《儿童适龄设计规范》要求。(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
2026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聚焦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AI相关违法,明确将对利用AI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依法处置。本次公布的5起案例包括:北京奥蓝德借“DeepSeek本地部署工具”及竞价排名“搭便车”,罚5000元;上海熵云运营“ChatGPT在线”号并称“ChatGPT中文版”构成混淆,罚62692.7元;上海俏聘协助贷款中介以银行名义、免费代办话术进行AI外呼虚假宣传,罚20万元;杭州闵某某擅自下载15.88GB算法等代码侵犯商业秘密,罚36万元;杭州博珩仿冒DeepSeek网站页面与标识构成混淆,罚3万元。(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2月6日消息。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对NHN Commerce公司处以1320万韩元罚款,因其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处罚源于该公司旗下“e-Namu”软件即服务(SaaS)解决方案遭遇SQL注入攻击,导致122条个人信息泄露。调查认定,NHN Commerce未能实施充分的安全措施,且在数据泄露后未依法妥善通知受影响的个人。除罚款外,PIPC还命令NHN Commerce在其官网上公布此次处罚,并需为“e-Namu”的剩余用户提供数据迁移支持。(DataGuidance)
2026-02-12 19: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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