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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买卖虚拟币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情形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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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王某龙、马某、莫某明、卢某鑫、蔡某红、孙某阁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止付、冻结情况。证实:王某龙尾号51913银行账户于2021年9月22日转入张某尾号87722银行账户35986.27元,以及该账户多次被查询、冻结、止付;王某龙尾号95962银行账户多次被查询、冻结、止付。马某尾号09147银行账户于2021年10月22日转入张某尾号50522银行账户50000元,以及该账户多次被查询、冻结、止付。莫某明尾号64142招商银行卡于2021年9月22日转入张某尾号87722银行账户30819.82元、50000元、1653.41元及该账户多次被查询、冻结、止付。卢某鑫尾号30862银行卡于2021年10月14日汇入张某尾号95422银行账户35758.66元,且该账户多次被查询、止付、冻结。孙某阁尾号11476银行账户被查询、止付、冻结情况。蔡某红尾号97554银行账户被查询、止付、冻结情况。
3. 被告人张某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被查询、止付、冻结情况。证实:张某农业银行尾号14171银行账户2021年10月13日孙某阁转入31662.83元,当日柜台取款31600元;10月18日熊某转入50000元,当日柜台取款50000元;10月19日姚某朋转入50000元,当日柜台取款49900元;2021年10月21日王某3转入50684.02元,当日柜台取款50600元。且汇入款项前后均存取小额资金。10月13日至22日,该银行账户被止付11次。张某兴业银行尾号96328银行账户。2021年9月22日张某尾号87722银行账户转入30000元、4000元、36000元,后将资金转入尾号73475银行账户5040.68元、转入尾号87722银行账户4959.32元、9月27日柜台取款6000元。9月23日至10月27日被冻结、止付40次,10月13日被冻结。张某中国银行尾号94142账户交易明细,进账后便取现金取款,9月23日至24日被止付12次;张某建设银行尾号5052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户进账后被现金支取,10月22日被止付4次。张某中信银行尾号95422账户交易明细,2021年10月14日卢某鑫转入35758.66元,当日取现35700元。10月14日至19日被止付、冻结9次,10月18日被冻结9次,10月20日至21日被止付11次,于2021年10月18日因王某新报案被诈骗被冻结;张某工商银行尾号8772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户资金流入后被取款或被跨行转账,其中有诈骗资金流入的莫某明、王某龙等账户向该账户转账,9月23日至24日该账户被止付12次。
4. 提取笔录、百度搜索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手机内的与“爱呲牙的菟囋”(吴某桢)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民警对张某黑色iphonex手机进行扣押,对手机内百度相关搜索内容记录以及其和微信好友“爱呲牙的菟囋”(吴某桢)的部分聊天记录进行提取。微信聊天主要内容:“别弄的一点退路都没有”;“不干了,容易出事”、“吓着你了,你以为是抓你的”;“他老让我ATM机”;“你会不会被抓啊”;“你要救我,请律师,非常专业的”、“太危险了”、“但愿过两天能解”等;百度搜索内容为:卖币银行卡冻结了多久可以自动解除;银行卡冻结了多久可以解除;银行存钱会记录钱的号码;卖U微信收款会冻结吗?转账5万会被监控;卖出U后多久不被冻就是没事;取现多少会被监管;一天进账4万银行会查吗;924后买卖usdt赚差价犯法吗等等。
6.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知道名下兴业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被冻结,这两张卡都是在中币APP里面卖虚拟币的时候,用这两张银行卡来收钱。2017年注册中币网、欧易APP,都是虚拟币交易平台。2021年9、10月份发现欧易APP里面买的USDT,到中币APP里面换成QC币以后,可以从中赚取差价,大概是买5万元的USDT,提到中币里面兑换成QX币以后卖掉就能赚一两千的差价。在中币APP和欧易APP里面的交易对象不是固定的,就是买入和卖出页面下面有很多商家,价格也都有些不同,在买币的时候就会挑价格低的卖家去买,卖币的时候就会挑价格高的买家去卖。银行卡被冻结去银行咨询过,自己也从百度上面搜索原因,里面有说是银行风险管控,有说是司法冻结。不安全的钱进入银行卡会被冻结,牵涉到虚拟货币的钱可能就是不安全的。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觉得就是对买卖虚拟货币的一种管控。确实在银行卡被冻结的时候在网上搜索到很多内容,有说炒币可以做,有的说炒币可能涉及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国家风险管控,只要三天内解冻就没事,就接着做炒币了。
经查,根据张某的供述、其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信息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实张某辩称其2017年即开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应当知晓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方式,涉案虚拟货币通常通过网络平台流转,但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持续以异常的线下交易方式,在其多张银行卡被止付、冻结后,仍在款汇入前用小额转账进行试探,资金汇入后均显示快进快出,足以证实张某明知该交易方式明显异常,仍帮助转移资金,应当认定张某对其转移资金中包含犯罪所得具有主观明知,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诈骗赃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实践中,被推定为“明知”的情形:①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②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③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④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⑤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⑥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